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建立健全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同时让基金会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处理工作得到充分掌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务必准确、及时、完整。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和谎报。
第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将以下重大事项报告业务主管部门:
(一)重大涉外活动,例如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每年工作报告;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报北京市民政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二)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四)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大额项目:包括:一次性动用2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自执项目;一次性接50万元以上捐赠;
(六)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六条 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七条 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报告情况。
第九条 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方能实施,严禁先斩后奏。特殊情况下,经口头请示通过后必须补办书面材料。
第十条 报告人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主管直接向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