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比例按原价的5%确定。本基金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六条 年终由财务部配合办公室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发现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告会领导处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和转让、报废、毁损等业务,须由办公室和财务部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章 存货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存货的分类:基金会日常业务活动中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第九条 存货的计价方法:取得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按先进先出法计价。
第十条 存货的实物管理:
(一)验收入库
对于外购和接受捐赠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存货的数量、质量、规格、保质期等核对一致。验收合格的存货行政办公室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填制入库单据,登记存货收入登记簿不合格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告处理。
(二)仓储保管
1、经验收合格的存货进入入库或销售、捐赠的环节。办公室管理人员对于入库的存货,应根据入库单的内容对存货的数量、质量、品种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入库;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退换货等相关事宜。入库记录要真实、完整,定期与财务等相关部门核对,不得擅自修改。
2、项目在外地设置保管仓库进行管理的,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派出人员不定期进行实地查看盘点。
3、财务部门要登记详细的存货账目,详细记录收、发以及结存数量等内容。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实物保管台账。
4、存货仓储期间要按照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妥善贮存,做好防火、防洪、防盗、防潮、防病虫害、防变质等保管工作。
(三)领用发出
基金会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根据销售或捐赠的相关协议,属于管理费用的由主管领导签字;属于项目的由项目管委会主任签字审批后发出,对方收到货物后,项目管委会提交收货方出具的合法发票或接收凭据,保管人员填写出库单和登记存货发出登记簿。
(四)盘点清查
1、每年末财务部配合办公室及项目保管人员定期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充分体现相互制衡。。
2、盘点清查结果要及时编制盘点表,形成书面报告,包括盘点人员、时间、地点、实际所盘点存货名称、品种、数量、存放情况以及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账实不符情况等内容。
3、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
(五)报废处置
存货的毁损或流失可能发生在采购、运输、生产、存储等多外环节,可能是人为因素生成的,也可能是由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
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及时、充分了解存货的存储状态,对于存货变质、毁损、报废或流失的处理要分清责任、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