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本账套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五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按比例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最高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委员名额。
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二)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凭本会开据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和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一条 按照审批后的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专项基金收益。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三条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出下列情形,则进行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专项基金及基金委员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