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二)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发展为前提。
(三)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五)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六)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第八条规定的12项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产核算
第三条 对于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条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条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三章 负债及损益核算
第七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条 收入核算:在确认收入时,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
第九条 费用核算: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