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类捐赠项目,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的捐赠项目涵盖所有进入基金会的资金类捐赠项目和实物类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
(二)资助旨在推动科技发展和教育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捐赠项目,主要负责指导项目受助人完成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总结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重大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类别
第四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
限定性基金项目指捐赠人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使用方式、使用时间,如指定用于学校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的项目。
第五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
资金类捐赠项目均可设动本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形式。动本基金指捐赠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资金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的基金。不动本基金指捐赠资金本金不动,每年用基金收益支持项目开展的基金。
第六条 实物类捐赠项目
实物类捐赠项目指捐赠者以捐赠各种物资的形式支持本基金会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
第七条 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计划,由基金会项目部制定计划,报秘书处、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项目申请对象须填写《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部。
(二)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按照《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重要项目受益单位定期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项目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需对执行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