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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最后更新:2016-01-06  浏览:218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保证基金会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员聘用与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副秘书长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解聘,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秘书长决议。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照基金会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第五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对基金会聘用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由办公室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要严格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九条 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交由办公室整理统计,由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核;理事对秘书长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 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理事长或秘书长对考核优秀和称职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工作不认真,上班从事与基金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不服从合同规定范围的调动或工作分配;

  (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外事纪律等。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薪酬

  第十三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双方约定相应待遇,薪酬不少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四条  借用外单位员工参照所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标准由三方(基金会、项目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个人)共同约定。

  第十六条  员工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与基金会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享受失业、养老、生育、医疗、工伤保险,并统一由基金会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员工和基金会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休假

  第十八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支付员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聘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工作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对基金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仍有义务维护基金会的名誉和形象,有对基金会未公开的工作和相关涉密事项进行保密的责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基金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基金会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岗位工作需要,员工经基金会考核合格,与基金会及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

2020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