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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2020-01-08  浏览:2681次

为规范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证本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款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收入

(一)本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来源于: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源捐赠;

 2.投资收益

 3.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会维护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接受和使用善款。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社会捐款捐物要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和不符合社会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验收确认,捐赠者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公益支出

(一)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资助用款支出预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秘书长签批后,由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支出预算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报理事长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生效,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运行成本

(一)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四)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根据资源量的大小和业务活动范围的多少,可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本地平均工资的2倍。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书面形式报基金会批准备案,由基金管理部统一办理支付手续,分户记账。

(五)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用捐赠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物品等资产,产权属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基金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存货账目,由基金会秘书长牵头定期进行核查盘点,要求达到账实相符。公益项目结束,要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四、费用支出

(一)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基金会的各项费用支出,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实现善款效益最大化。

(二)基金会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经办人需填写办公用品付款申请表,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人和秘书长签字,报办公室汇总后统一购买并验收登记。

(三) 日常行政办公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在财务部出纳审核票据合格后,由财务负责人和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审批,再由财务部会计人员报销。

五、保值增值

(一)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三)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四)对外一次性投资的资金支出,投资金额在10万(包含10万)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签批;对外一次性投资金额在10万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

六、费用监督

(一) 行使签字权的人员应根据审批权限审批,不越级、不越区域、不越权,对事实不清、流程不符、内容有疑问的有权向送签人或部门询问并要求解释,可签署保留意见乃至拒签退回或否决。特殊情况下需授权代理签字的,必须经相关领导同意后行使代签权,授权人应出具授权书,制定被授权人执行签字权。

(二) 基金会理事、监事加强对专项基金财务的监督,必要时抽调相关人员,对专项基金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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